深圳市展腾宇电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静、程青诉你单位的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8]536、540号),本委已依法作出裁决,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未果,因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且工商注册地已无人办公,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案号为: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8]536、540号)。本委裁决你单位支付李静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4917元;支付程青1.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330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八年九月七日
送达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事处一办负一楼仲裁庭,联系电话:89608116,联系人:邓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