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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10版) 2018年10月18日

表1 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表2 饮用水情况

表3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表4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表5 主要生活能源构成

(第四号) 农民生活条件

注:

1.涉农街道:指有农用地并且有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街道。

2.涉农居委会:指有农用地并且有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居委会。

3.涉农居委会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涉农居委会:指涉农居委会地域内的主要道路由涉农居委会集体或其他单位统一组织安装了路灯。道路两旁由住户零星安装在门前的灯不包括在内。

4.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涉农居委会:指本涉农居委会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5.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涉农街道:指在涉农街道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街道。

6.有卫生室的涉农居委会:指在涉农居委会地域内,经区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7.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涉农居委会:指有营业执照,在本涉农居委会地域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8.有商品交易市场的涉农街道:指在涉农街道辖区内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的涉农街道。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龙岗区1426户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龙岗区97.4%的农业经营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1067户,占74.8%;拥有2处住房的290户,占20.3%;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32户,占2.2%;拥有商品房的90户,占6.3%。

龙岗区农业经营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514户,占36%;钢筋混凝土结构的476户,占33.4%;砖(石)木结构的313户,占21.9%;竹草土坯结构的5户,占0.4%;其他结构的118户,占8.3%。

二、饮用水

龙岗区1152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80.79%;161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11.29%;42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2.95%;62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4.35%;9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63%。

三、卫生设施

龙岗区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1237户,占86.75%;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63户,占4.42%;使用卫生旱厕的7户,占0.49%;使用普通旱厕的106户,占7.43%;无厕所的13户,占0.91%。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龙岗区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4.61台,摩托车、电瓶车69.99部,淋浴热水器60.38台,空调49.72台,电冰箱80.29台,彩色电视机95.30台,电脑31.07台,手机227.42部。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过互联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龙岗区农业经营户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1349户,占94.6%;主要使用电的201户,占14.1%;主要使用柴草的105户,占7.36%;主要使用煤的3户,占0.21%;主要使用沼气的2户,占0.14%;使用其他能源的1户,占0.07%。

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100%。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下转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