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普法办 龙岗区司法局 深圳侨报社联合主办
宝龙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8日11时30分,宝龙街道南约社区大浪村菠萝山工业区盛梯艺公司门口发生一起纠纷。乙方的车出公司(盛梯艺公司)门口时因甲方(信丰物流快递员)的车挡住乙方的车进出遂与甲方发生肢体冲突,甲方用铁质伸缩管将乙方左拇指、左掌心及左膝盖打伤。经医生检查,乙方左腓骨近段背侧骨质突起。甲乙双方表示愿意调解处理。
●适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立定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