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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板拖欠工人工资 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9年06月27日

本报讯 (侨报融媒记者 聂朦 通讯员 张建国) 记者昨日从龙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一桩刑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此判决,黎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查,被告人黎某原是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的一间制衣加工厂实际经营人,该厂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017年,黎某拖欠19名劳动者近100天的工资共计人民币约15万元。同年7月17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向黎某发出《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当月21日前支付该笔拖欠工资。然而,黎某经责令后不但未支付工人工资,还变更住所和联系方式。黎某隐匿后,劳动部门向劳动者垫付11.5万余元拖欠工资。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黎某于去年5月29日在四川阆中老家被抓获。同年6月6日,黎某家属将劳动部门垫付的工资归还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法院判处其9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黎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付清工人被欠工资尾款,获得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