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龙岗融媒首席记者 聂朦) 离婚关乎婚姻双方及其家庭,夫妻之间本应理性处理,相关法律问题也应依法签订并遵守离婚协议。然而,在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的一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复婚之后却又提出离婚,且一方以对方出轨为由要求多分前次离婚时已分割的财产,并获得女儿抚养权和精神抚慰金。这是怎么回事呢?
妻子为逃计生处罚提出假离婚
丈夫复婚后发现“二胎”非亲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2004年时育有一女。2015年,张某再次怀孕,并以逃避计划生育处罚为由,劝说李某假离婚。二人遂于2015年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张某生下小女儿,并瞒着原告李某擅自将其姓氏由“李”改为“王”。同年,原、被告双方办理了复婚手续。
谁知,就在复婚后不久,两人的婚姻再起波澜。据李某诉称,早在2014年初,原、被告已分房居住,此后有一年半以上时间并无夫妻生活。复婚后,随着小女儿日渐长大,李某发现其外貌、性格等无一处像自己,不似自己亲生。为排除心中的疑惑,2017年李某带着小女儿的口腔擦拭子,至广东省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申请做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李某并非小女儿的生物学父亲。
发现小女儿并非亲生,李某感觉遭到了张某的背叛,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离婚,要求获得大女儿抚养权,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获得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夫妻双方系自愿离婚
前次离婚已分割财产不应再分
对于李某的指控,被告张某辩称,2015年李某与其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的情形。李某有关假离婚的说法并无依据。双方于2015年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协议中分割的财产已转化为二人复婚时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应无视协议的约定,主张重新分割。
此外,张某辩称,小女儿系其与李某离婚后,与第三人王某所生。被告不存在重婚、非法同居的过错行为,原告有关精神损失抚慰金以及多分财产的请求缺乏依据。2016年,张某与第三人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小女儿由张某抚养。张某考虑到大女儿的成长问题,于2016年与李某复婚,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但复婚后,李某对张某一直冷淡,不闻不问,且常年独居在外,令张某深感绝望,且李某对大女儿从未尽过一名父亲应尽的责任,并不适宜抚养孩子。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5年6月8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小孩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双方认可婚后个人名下的财物及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双方在第一次离婚之后,各自分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即使后来双方复婚,该部分财产也应属于各自婚前财产,不能再行分割。
与此同时,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理由是被告婚内出轨,生育与原告无血缘关系的小孩。法院认为,该女孩是被告离婚后所生,即使被告存在第一次婚姻婚内出轨的情形,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原告应当就该事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第二段婚姻期间存在出轨的情形,却以此理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