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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解读 (一) 2020年11月16日

❶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答: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3号)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❷《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即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❸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涵盖哪些人员?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办法?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