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廉球(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41110****):
因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你所在医疗机构核准开展的诊疗科目为中医科(中医内科),你于2023年6月10日、6月29日在该医疗机构内接诊两名外伤患者并开展换药等外科诊疗活动,于2023年7月1日在该医疗机构内接诊接触性皮炎患者并开展皮肤科诊疗活动,你存在超出所在医疗机构核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2)你于2023年6月10日、6月29日、7月1日接诊患者,其中2023年6月10日、29日的2张处方笺均未书写药品规格、均未在处方后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2023年7月1日的1张处方笺开具了8种药品,你存在未按照规定书写处方笺等医学文书的行为,本机关依据(1)《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2)《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龙卫医技罚〔2023〕07A-6号),处罚内容是警告、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3年 10月30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深圳市龙岗区非税收入账户,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国库科(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营业部,账号:76535908513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账号:410229000400377850000000001;3.开户行:深圳农商银行龙岗支行营业部,账号:00200012746038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5000元、加处罚款5000元缴至上述账户。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园路71-1号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三楼医疗监督管理部进行陈述和申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且我局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深龙卫医技催〔2024〕07A-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园路71-1号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三楼医疗监督管理部,联系电话:0755-28492233,联系人:金先生、张女士。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