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方堂中医(综合)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W8E3X):
因你单位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为中医科(中医内科),你单位的中医专业执业医师侯某分别于2023年6月10日、29日接诊外伤患者谌某、胡某,并为两名外伤患者开展换药等外科诊疗活动,期间你单位共收取两名患者换药费用共计人民币40元,你单位存在超出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中医科(中医内科)开展换药等外科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23年10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龙卫医罚〔2023〕07A-5号),处罚内容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3年 10月8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深圳市龙岗区非税收入账户,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国库科(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营业部,账号:76535908513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账号:410229000400377850000000001;3.开户行:深圳农商银行龙岗支行营业部,账号:00200012746038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50040元、加处罚款50000元缴至上述账户。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园路71-1号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三楼医疗监督管理部进行陈述和申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我局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深龙卫医催〔2024〕07A-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园路71-1号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三楼医疗监督管理部,联系电话:0755-28492233,联系人:金先生、张女士。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