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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06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07月11日
案例三十五
车辆相撞引纠纷 分清责任化矛盾
龙城交警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9日21时53分许,张某驾驶粤B/3X9Y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地铁路段时,车头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行驶的由林某辉驾驶的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林某辉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辉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龙城交警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介入调解,成功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
民警出具交警事故认定后,引导双方当事人到龙城交警中队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陈某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后,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主要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和车辆修理费赔偿进行协商。因伤者林某辉受轻微伤,保险公司赔偿人身损害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机动车方司机修车费定损价在8000元,机动车方保险在责任范围内只会承担60%的修车费,针对40%的修理费双方起了矛盾纠纷,伤者方认为自己比较困难,不愿赔偿40%的费用,司机认为医疗费自己已经付过了,根据过错责任,40%的修车费理应由林某辉承担。调解员陈某引用了“换位思考保证双方利益”劝导两人退一步思考,也要设想对方是怎样考虑的,互相“相让”和“想到”。建议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可以通过互抵的方式解决,余下的1200元双方再协商处理。
调解结果
因伤者林某辉没有工作,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最后除保险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2200元抵张某的修车费,再额外支付500元。双方达成共识,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适用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蝗,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