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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版次:A02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07月31日

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人民调解工作室

卢玉娜

●案情简介

本案纠纷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即原告颜某于2017年8月12日在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协议涉案装修工程总造价11万元人民币(正负10%),且由原告向被告预交定金5000元人民币。而后由被告处设计员周某、业务员陈某负责涉案装修工程相关事宜,经被告重新计算出涉案工程装修费用为157791.88元人民币,其中不包括厨房整体橱柜费用。因相关装修总费用设计预算加上橱柜费用已超出18万元人民币,与原告交定金时协商的工程总造价相差甚多,原告拒绝与被告继续履行本装饰装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定金5000元人民币,但被告拒绝退还原告定金,原告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本案经由龙岗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程序流转至调解员名下开展调解工作。

在确认双方当事人同意参与本案纠纷的调解协商后,调解员利用亲情感化调解方法对原告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联系被告确认其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并向被告证实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纠纷情况,被告认可原告所述。由于接待原告的立案人员称原告情绪比较激动,并一直要求龙岗区人民法院将本案转至诉讼程序,故调解员建议被告主动联系原告以强调自身调解态度。而后调解员联系原告并说明调解的优势所在,起初原告起诉被告的意愿比较强烈,随之调解员联系原告妻子,并劝说妻子说服原告参与本案调解。随后原告主动联系调解员并提出自己的调解方案:要求被告退还定金5000元或者在被告处置换价值5000元的装修用品。调解员告知被告本案原告所提调解方案后,被告只同意退还原告2000元定金(被告称自己已为原告出了3D装修设计图)。经调解员调解,被告同意以下调解方案:退还定金3000元人民币或者在被告处置换价值5000元的装修用品(要求原告二者选其一)。最后,原告同意在被告处置换价值5000元的装修用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协商,本案调解结果为原告在被告处置换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装修用品(马桶、洗漱台等卫浴用品)。

●案例点评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观察到原告经常提到“我爱人说”这句话,调解员推断,原告性格比较温顺,比较倾向于妻子所做的决定,据此调解员向原告索要原告妻子的联系电话,并主动联系原告妻子。调解员说服原告妻子以调解方式来解决本案纠纷的利大于弊后,原告主动联系调解员进行调解协商。最后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立即履行完毕圆满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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