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决定书

版次:A10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08月02日

深圳市鹏富源服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1859XT):

本机关于2018年5月21日发出 (深龙)安监罚〔 2018 〕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要求于2018年6月5日前履行。经催告,你单位截止2018年7月25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大写)。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指定银行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各种途径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安监加罚〔2018〕6号加处罚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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