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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典型案例

事故处理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 朱婷婷

版次:C04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10月12日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9日17时15分许,肖某某驾驶粤牌小型轿车沿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某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某路段时,该车右前侧与同方向行驶由谢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通过对此事故各方面的检验鉴定及对此事故成因分析的商讨,交警大队于2018年3月2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到深圳市龙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事故处理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室”),对该事故的事故认定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赔偿进行多次咨询。并于2018年3月21日申请调解,为妥善化解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双方的利益,调解员先后开展了多次调解,最终让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过程

第一次调解

2018年3月21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来到调解室。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后,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看事故认定书、死者家属所提供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后,告知双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条例规定中,不同责任划分下双方最终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比例。

调解员先行请双方当事人阐述己方对于此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看法,后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材料,向双方当事人说明现下主要矛盾为:其一,相关证据材料不足,无法确定民事赔偿标准;其二,死者母亲无法到场进行调解,需进行相关公证委托;其三,肇事车辆未购买保险,司机恐无法承担巨额赔偿款。

双方当事人表示希望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计算广东农村及深圳标准所需赔付的赔偿款,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两种标准所能赔付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款,但二者间相差较大,双方无法统一意见。

据此,死者方表示先行回去办理证据材料及公证委托,司机亦表示尽力筹集赔偿款,调解工作暂时搁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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