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天地 龙岗区普法办 龙岗区司法局 深圳侨报社 联合主办
供稿:荷坳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 刘冬卓
版次:F03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11月07日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0日21时许,郭某某因与深圳市正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张某某发生经济纠纷,遂到该公司的办公场所(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山窝肚工业区8号二楼),追索已支付的21000元样品费。因未找到张某某及深圳市正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激愤之下郭某某指使同行的其夫任某某、其弟武某某毁坏深圳市正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财物。2017年9月25日,张某某与郭某某、任某某、武某某,双方当事人本着解决矛盾的态度,申请予以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经了解,此案件是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毁坏他人财物案件,因深圳市正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有多个股东,期间因样品费、定金等又牵出多年积怨,整个调解过程双方当事人各说各理,各不相让。因双方是生意伙伴关系,所以采用面对面调解,调解员耐心听双方当事人陈述事情经过及矛盾点,倾听过程中适时缓解当事人情绪,适当启发当事人明白自己的“过错”方面,并要有勇气向对方说明,征求对方谅解,同时引导另一当事人换位思考和体谅对方,促使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认识是非对错,进一步互相体谅,进一步促使双方化解矛盾。在对方认错的前提下,应本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给予谅解。
●调解结果
当事人郭某某、任某某、武某某一次性支付张某某赔偿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捌万元整。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后以任何形式对对方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再因此事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调解人员在当事人之间一定要树立平等待人和公平、公正处事的形象,使他们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坚定依靠调解解决纠纷的信心。
(1)明之以法,把握原则。
(2)析之以理,辨明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