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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引发人身伤害案例

(李朗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 唐策城 供稿)

版次:B04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11月09日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5日凌晨3时,在李朗美食街绝味石锅鱼门店,当事人郑亦声和周意元双方以前不认识,当晚周意元的朋友李宁邀请周意元和郑亦声,还有其他几个朋友一起在李朗美食街绝味石锅鱼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大家都喝了酒,而且喝得比较多。后来周意元和郑亦声因为谁先敬酒的问题发生了争执,在争吵了几句后双方发生了推搡。郑亦声见状就叫了几个朋友过来打周意元,郑亦声和他朋友先后用椅子、啤酒瓶殴打周意元,周意元头部,右手臂被打伤。在双方殴打的过程中,绝味石锅鱼门店的一些财物也被损坏。周意元报警,后双方被带回派出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由于周意元被打得比较严重,损伤面积比较大,情绪比较激烈,一开始拒绝调解,而且声称事后要通过其他途径报复郑亦声。李朗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接到这起打架案件后,积极和民警沟通,商量出了比较好的解决办法。首先建议周意元在医院安心治疗;其次积极联系周意元的家属来照看他,并嘱咐周意元的家属给其做思想工作,让其积极配合调解工作;最后沟通郑亦声的家属,让其积极去和周意元及其家属协商损害赔偿的问题,使周意元的情绪慢慢平静下来。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还有民警以及双方家属的努力,周意元和郑亦声双方都接受了调解,郑亦声向周意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总计人民币65000元整,周意元不再追究郑亦声法律责任以及不再向郑亦声主张其他经济赔偿。最终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郑亦声当场履行了赔偿的金额。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务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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