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2018〕31号
版次:B02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11月15日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我区森林特别防护期。为切实抓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广 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森林特别防护期林区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特别防护期时间为2018年10月 1日至2019年5月15日。
二、防护区域: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缘 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对未经开发建设和无管理设施的重点林区和山头,实施封山管理,严禁人员违法进山。
四、森林特别防护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超过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五、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林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烧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 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六、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森林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山头、重要地段的巡查,对违反以上禁令者,依法予以处理。
七、各街道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高火险区域范围的通讯、电力、油站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重要设施进行防火安 全检查,必要时应在设施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确保安全。
八、各街道办、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凡在森林防火期内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家长或监护人要加强监管,对监管不力造成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失火的要追究家长或监护人责任。
九、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指挥调度,各街道森林防火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一旦出现火情,要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确保人员安全。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火警要迅速报告。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28909119。
特此通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