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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城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 符新贤
版次:A13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11月27日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2日18时许,驻龙岗大运城派出所值班调解员符新贤接派出所民警移交的一宗人身伤害纠纷案件,我调解室与所内民警交接案件后,就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核实后,了解案情并做了记录,(甲方)肖某、性别男、汉族、1973年出生。(乙方)雷某、性别男、汉族、1969年出生。事发地点在龙岗区华西建设工程工地大门口,事发原因为乙方因工资结算问题与甲方发生口角,随后甲方让工地保安员让其离开工地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双方当事人随即报警,请求龙岗区大运城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经了解,此次纠纷是甲方招聘乙方为该工地打杂工,但是乙方经常偷懒,而且上班5天有3天没有工作,继而甲方解雇乙方并把乙方工资一并结清,乙方不服随即到甲方工地闹,并破坏工地铁门,甲方让保安强行让乙方离开从而造成肢体冲突,导致乙方的腰部受伤,随即报警,因为乙方当事人当时是处于醉酒状态,调解员让其先醒酒再做沟通,甲方则坚称乙方的伤不是由其造成的,拒绝赔偿,双方各执一词就医药费赔偿金额问题互不让步,让调解工作难以继续进行。
●调解结果
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方僵持,乙方已恢复了清醒状态,调解员把双方当事人隔离开分别做工作,综合考虑了双方的损失和医疗费用,甲方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作出让步,同意赔偿乙方3000元人民币,同时不再追究乙方对工地铁门的损坏,乙方也承诺不再到工地闹事,并且隔日就到工地搬离走自己的所有行李,甲乙双方也互相赔礼道歉,承诺今后不再发生冲突并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关于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