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引起的纷争

版次:B04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12月17日

坪地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9日,出警民警带回了两名男子,简单了解情况后得知,段某为某店店主,赵某将其私家车停放在段某店门前,段某觉得影响到其店面生意,遂用钥匙将赵某车身刮花。赵某发现车身受损后报警,经民警调监控得知是段某所为,现将两人带回所里并交由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段某是店主,因为觉得赵某的车子妨碍其做生意,一气之下将车子刮花了,赵某自认为自己停车的位置距离段某的店还有一段距离,虽然自己停车的地方是不允许停车的,双方为此争辩不休。

调解员了解完情况后,严肃批评了段某的做法,尚念其初犯及情节较轻,才给他调解的机会,段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车主损失,赵某也意识到自己不该乱停车辆,表示下次会遵守交通法规正规停放车辆。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进行了积极沟通,通过汽车维修店估价后段某赔偿赵某800元喷漆维修费用,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