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丁山河 一企业高管被判刑

版次:B03来源:深圳侨报    2019年01月23日

本报讯 (侨报融媒记者 聂朦 通讯员 张建国) 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武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下午,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丁山河坪地某段水质异常,溯源排查至某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发现有生产废液经雨水沟流入丁山河。经检测,该公司厂界外雨水沟废液水样,其中总铜含量1480mg/L(排放标准为0.5mg/L),超标2959倍。原来,当天中午该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武指使工人用抽水泵将拉丝油池的生产废液通过雨水沟直接排入丁山河。同年3月24日,该公司被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处以18万元罚款。2018年5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武到坪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武身为公司负责生产管理的副总经理,明知污水和废油含有重金属,仍然违反国家规定,不经处理直接对外排放,严重污染环境,且属故意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公司已接受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因而可适当采纳合理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案情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武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武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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