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细则》下月起施行

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版次:A03来源:深圳侨报    2024年05月16日

本报讯 (龙岗融媒首席记者 张祥 通讯员 唐永国) 近日,龙岗区印发了《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涵括评价主体与责任、评价依据内容与方法、评价过程及认定、评价应用与监督等7章34条内容,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据了解,印发《实施细则》旨在促进建设工程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等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其他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细则》的监督实施,指导开展全区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活动,并对全区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

《实施细则》明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各类合同的发包人,应作为评价单位负责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履约评价规定、采集评价信息、组织履约评价、报送及按规定录入评价结果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并确保履约评价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非建设单位发包的合同,可由发包人联同建设单位作为评价单位,参照细则共同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共同对履约评价结果负责。承包商应当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活动,并对履约评价结果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

《实施细则》明确,根据得分(“N”表示)情况,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当N≥90分时,评价结果为优秀;当80≤N<90分时,评价结果为良好;当70≤N<80分时,评价结果为中等;当60≤N<70分时,评价结果为合格;当N<60分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前,应当告知承包商履约评价的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节点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确认合同阶段性履约情况的依据,建设单位可以参考节点履约评价结果发现承包商履约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要求,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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