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拆封就不退”? 龙岗法院判了……

版次:A03来源:深圳侨报    2026年04月09日

龙岗融媒记者 何小娟 通讯员 张建国

消费者网购一部手机,拆封查验后要求商家“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当事人双方分别退款退货,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方某花1.3万余元在A公司网店买了一部某品牌新款手机,收货后发现商品包装壳有划痕,便打开包装一侧密封条查看,但保持另一侧密封条完好,也未将手机从包装盒中取出。随后,方某立即与网店及购物平台沟通退货事宜,但A公司称上述情形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件,且网店商品详情页底部已标注“含牛皮纸包装在内的一次性包装拆封不退”,拒绝退货。网购平台也表示由于交易款项已支付给A公司,无法协助履行退货退款义务。方某诉请龙岗区人民法院判令A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方某网购手机并拆封查验后是否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品、数字化商品或报刊类商品除外。

方某网购商品属于普通电子产品,而非法律明确排除适用的类型,亦无证据表明该商品性质经方某购买时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A公司虽在商品详情页标注有“含牛皮纸包装在内的一次性包装拆封不退”字样,但该条款位于页面底部非显著位置,未通过加粗、弹窗等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亦未在订单支付前要求方某单独确认,属于未履行法定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

本案中,方某为查验商品仅打开包装一侧密封条,商品本体及配件、标识均处于未使用状态,其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未受影响,符合“商品应当完好”的退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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