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三年半未签合同,风险谁来承担?

龙岗法院这样判!

版次:A05来源:深圳侨报    2026年08月03日

龙岗融媒记者 何小娟 通讯员 张建国

被告B公司中标了原告A公司某建设工程项目,但当时双方因故未能立即签订书面合同。三年半之后,双方启动签约程序,B公司要求A公司按照当下的市场行情调整合同价格,A公司坚持按照《中标通知书》的价格签订合同,双方陷入僵局,合同没有签成,项目建设也未能开展。由此引发的风险应由哪方承担?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初,A公司就某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公开招标,B公司中标并于当月底收到《中标通知书》。然而,由于当时该项目审批手续尚未完成,双方于同年2月签订《延期协议》,约定将书面合同签署时间推迟,具体签订时间待A公司书面通知。2021年8月,项目审批问题解决,双方重启签约谈判。B公司以市场行情已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求按现行市场价格签订合同单价。A公司拒绝调整价格,合同未能签订。后A公司调查得知,B公司身负多起被执行案件,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A公司认为其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严重丧失,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索赔60万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应当解除,以及未能签约的责任如何划分。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意味着双方成立了以完成案涉建筑工程项目为目的的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导致书面合同三年多未能签订、项目未能如期开展的根本原因,是A公司在招标时并未完成法定的项目审批手续。因此,在此之前的延迟订立书面合同、开展项目建设所造成的风险成本,应由存在过错的A公司承担。

此外,法律规定招投标双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意于防止虚假招标、损害公共利益。但建筑工程项目履行期长,客观情况变化大,不能一概否定对合同内容的合理变更。本案中,A公司从发出《中标通知书》到解决审批问题时间长达三年半,远超合理预期。B公司当初的投标报价是基于2018年的市场行情,到2021年市场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其要求按现行政府指导价调整单价的要求具有合理因素,不简单等同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A公司坚持不予调价,有违公平原则。

鉴于双方对调价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关键条款无法确定,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因招投标形成的合同关系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陷入僵局、难以履行。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对A公司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

另经查,B公司虽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其仍在正常经营,持有对外债权与应收账款,还承接了多项工程,相关破产清算申请也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B公司完全丧失履约能力,A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了损失,因此A公司主张B公司丧失履约能力并要求赔偿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驳回。由于B公司经法院释明仍不同意解除合同关系并据此提出相关诉求,法院告知其对于双方合同关系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或损失赔偿等问题,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龙岗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驳回原告A公司的索赔请求。两公司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的初衷是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平竞争。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动态变化的,尤其在一些周期长、变数大的建设工程领域,机械地固守招标时的每一个条款,有时反而会背离公平。

本案中,因为招标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在长达三年半的时间里停滞不前,足以让市场环境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投标人基于新的成本现实提出调价,是一种正当的利益诉求。当双方就这一合理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签订陷入僵局时,法律应当为双方提供一个了结僵局的出口,允许解除这段“有名无实”的预约合同关系。这既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也是对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因解除合同关系产生的损失,受损方可以向违约方或责任方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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