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05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09月05日
广东泰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袁丽平、李秋霞、何家燕诉你单位广东泰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8]216、217、219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袁丽平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20日工资295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秋霞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工资11579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何家燕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20日工资8028元。因通过直接等方式无法送达,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送达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富康路103号横岗劳动管理办公室二楼,联系电话:89386695,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