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B03来源:深圳侨报 2018年09月30日
深圳市坚丽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816828;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龙岭南路21号-1;法定代表人:刘国河):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环水罚[2018]0279号),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2018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环保执法检查,你公司工作人员拒不配合执法调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龙环水改(坪地)[2018]004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4月16日再次到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工作人员仍拒不配合执法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相片为证,可以认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755-28948326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611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9月30日